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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0层以上新建居民楼禁用煤气罐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7

南方都市报消息: 今后广州新建的10层及10层以上居民楼或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不能使用煤气罐,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使用管道供气。广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旧有10层及以上居民楼用煤气罐逐步整改。对于存在管道改造困难的用户,可“先安装管道设施,后收取安装费用”,享1年期分期付款。广州计划至2016年再改造50万户,据估算不到10%为高层居民楼。

新建高层建筑只能用管道供气

《办法》明确,新建高层建筑如需使用气体燃料,应使用管道供气。禁止在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已配套燃气管道设施的高层建筑内的住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高层不能用煤气罐,主要是因为有规定不能用公共运输工具运输煤气罐,用电梯运煤气罐出问题抢修很困难。”广州市城管委燃气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自2014年发布管道燃气3年发展计划,要求3年内新增130万管道燃气用户,2014年已完成30万,2015年已完成50万,2016年将完成50万。据他估算,130万改造计划中,高层住户不到10%。

困难用户可享1年期分期付款

“高层住户使用煤气罐的现象,增城从化相对多,”该负责人介绍,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通到家每户需承担1950元成本,增城、从化成本略高,为2500元至2700元。

《办法》提出,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用户,经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装管道设施,后收取安装费用”的优惠政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企业对用户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可给予分期付款的收费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由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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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户可暂不实施管道燃气?

《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也列明哪些用户暂不实施管道燃气:如燃具设置在卧室内的居民用户,或是厨房无直通室外窗户的居民用户,或是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且外墙无法固定燃气立管的居民用户等,都可暂不实施管道燃气入户。(作者: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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